原告:石某某万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新华西路201号方舟广场A2-10区。法定代表人:吕增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松,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某某晨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某某北佐村东庄院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曹利波,职务总经理。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高邑县。被告:王聚根,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高邑县。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人保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袁卫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万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某某晨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王聚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某某万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万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齐娟霞
书记员:陈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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