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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海林市人民医院、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谭志军,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庞敬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忠,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91.6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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