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谭志军,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庞敬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忠,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91.6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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