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子东,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住邢台市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地村委会推荐):宋银祥,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威县县中厦帝景城小区21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花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代表人:刘金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子东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2018年8月22日,原告石子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子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元,由石子东负担。
审判员 徐永锋
书记员:刘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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