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曙光。
委托代理人盛金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代梅竹园111栋1-2层68-1、2商网。
代表人潘国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代表人柯超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曙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2月2日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曙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曙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段艳梅
书记员:杨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