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国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金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59096093-2。
法定代表人:任刚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秦万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开发区。
申请人石国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邯郸市金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财产。申请人石国强已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邯郸市金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石国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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