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某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陈佳,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某支行与被申请人肖某某、钱某某立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13,361.8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肖某某、钱某某名下价值5,913,361.82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某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叶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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