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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兴北煤业有限公司与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嘴山市兴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平罗县崇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泽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住所:涉县井店镇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田士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龙,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嘴山市兴北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利制钢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原、被告对已开发票的未付货款561642.58元,均无争议。被告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石嘴山市兴北煤业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剩余261642.58元货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限被告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对原告所供货物中未开增值税发票的货款做出结算、并由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原告石嘴山市兴北煤业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5461元,减半交纳为773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兴北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魁林

书记员:李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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