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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诉被告李某某及反诉原告李某某诉反诉被告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石某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本案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诉部分按石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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