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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石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佐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井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黑龙江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某、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姜佐君、李井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某某、周某某,被上诉人姜佐君、李井林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另查明:2017年5月9日,黑龙江省与政府办公厅下发黑政办规(2017)13号《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起将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大豆补贴款的补贴对象为实际生产者,并实际发放给实际生产者;土地转包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本案诉争的款项,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承包合同已约定归属发包方,故二被上诉人作为土地发包方,有权利主张该补贴资金归其所有。二上诉人已实际领取大豆补贴款,诉争款项属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一审判决正确。
综上所述,石某某、周某某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 邱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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