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
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艾某某
黄坤志(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艾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坤志,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签收各种法律文件。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长:李猛
审判员:黎清楚
审判员:秦开九
书记员:黄晚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