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同起
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欣
原告石同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欣,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石同起与被告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淑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丰源帝景小区的2号楼1单元201室,房价为每平米2480元。
之后,原告分四次将全部房款及配套费、太阳能费共计362960元付清。
楼房建成后,由于被告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无奈,原告于2013年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争议房屋已于原告购买前的2010年3月26日出售给了案外人甄波的购房合同,于是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综上,被告在明知其已将丰源帝景小区的2号楼1单元201室出卖给甄波的情况下,还再次将楼房出卖给原告,完全是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362960元及利息,并赔偿租房损失2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36296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诉状中说将所购房屋卖与当第三人不对,未卖给第三人,是由于被告让原告给公司其他费用,原告不交,才引起的诉讼,所以起诉的不是事实,另原告买的房不是丰源帝景的房,而是辛庄子新景嘉园2号楼1单元501室,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王朝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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