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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盛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查明: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后双方散伙时,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并出具欠款200000元的欠条,被告盛玲玲已经偿还原告部分欠款50000元,剩余150000元未偿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盛玲玲共计给付原告欠款100000元,于调解生效当日(2016年10月27日)给付原告石某某欠款5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剩余欠款50000元,如被告未按约定的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剩余欠款50000元,被告应按100000元给付原告。
其他原告不再追究。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丽丽

书记员: 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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