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
谢某生
原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谢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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