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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友明与上海造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友明,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玲,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造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慷钧,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友明与被告上海造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今后30年的养老金补贴人民币288,00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与理由:原告是1987年因工致盲伤残人员,鉴定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直属于单位必养人员,单位给我交纳四金,直到2008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停交了我十年的养老金,直到2018年8月退休后才知,与单位多次交涉无果,单位的理由是08年已经把我交给社保局,不需要再为我交纳养老金,导致我于单位同年退休职工每月少800元,万般无奈我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一次性补偿我今后30年补差,800元/月共计28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对社保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发生的纠纷。而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友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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