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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卫国与周某应、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卫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卫国诉被告周某应、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卫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应、周某在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卫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石卫国名下的鄂B×××××号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告周某应、周某在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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