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乾
书记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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