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苟某苹,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江川,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某某、苟某苹与方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苟某苹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苟某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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