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原告石博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石博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石博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光
书记员:刘业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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