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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陈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崔益民
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益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建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王寨居委会葡萄沟南。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隆基建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某、崔益民、隆基建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承担。

审判长:柴勇
审判员:柳莉
审判员:施永建

书记员: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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