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与覃某某、姚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男,生于1977年2月15日,汉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覃某某,男,生于1941年7月22日,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姚碧某,女,生于1949年9月14日,汉族,住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覃某某、姚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向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