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生于1977年2月15日,汉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覃某某,男,生于1941年7月22日,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姚碧某,女,生于1949年9月14日,汉族,住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覃某某、姚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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