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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吴某某等与董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张丽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吴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被告董某某、张丽敏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共同偿还二原告石某某、吴某某借款本金536616元、利息108396元,两项合计为645012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后5125元、保全费25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杨旭宁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 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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