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2日,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
被告酒泉新纪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玉娥,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负责人杨军,该分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酒泉新纪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柴 丽
书记员:于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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