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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酒泉新纪元房地产开发经纪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2日,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
被告酒泉新纪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玉娥,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负责人杨军,该分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酒泉新纪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柴 丽

书记员:于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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