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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赵金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
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
赵金某

原告石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赵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石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颖

书记员:丛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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