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
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
赵金某
原告石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赵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石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颖
书记员:丛艳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