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
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
穆某某
原告石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祖惠
书记员:安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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