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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穆某某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
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
穆某某

原告石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祖惠

书记员:安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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