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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康金龙(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
被告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京哈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139343-4。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金龙,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静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被告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司惠文


审判长:马静波

书记员:司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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