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系被告石某某之妻。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白云乡阳辛庄村。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边炳有
书记员:葛孟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