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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春,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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