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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唐小某、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让,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
被告唐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勇,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山东省冠县贾镇高庄铺村。
委托代理人:胡学孔,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支公司。
负责人:孙传鲲,职务:该公司经理。
地址: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
委托代理人:胡振旭,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唐小某、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冀043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冀04民终235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6)冀043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范振斌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人民陪审员  白桂花

书记员:孙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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