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
唐山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
李建兵(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夏剑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兵,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唐山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程佳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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