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治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胡治国、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辰
书记员:田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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