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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胡治国、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治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胡治国、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辰

书记员:田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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