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现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湖北捷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茶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权,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吴某某、田某某与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吴某某、田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吴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00元,减半收取计895.50元,由原告石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丁 洁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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