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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部分证据尚未调取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部分证据尚未调取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明安辉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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