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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明。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尤章印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黄红勇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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