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与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新港、张伟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磊鑫

书记员:汪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