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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新港、张伟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磊鑫
书记员: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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