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因原告石某某尚未治疗终结,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寇媛媛
书记员: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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