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与宋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
李宏(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宋某某
宋怀庆

原告石某,身份号码×××,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宋怀庆,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石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江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宋怀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石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石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借条一份。拟证明宋某某向石某借款260万元,宋怀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宋某某、宋怀庆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石某举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证实宋某某向石某借款260万元,宋怀庆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本院认为,石某与宋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关于宋某某偿还借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石某与宋某某未约定还款期限,故石某要求宋某某偿还借款26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关于石某要求宋怀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宋怀庆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并明确其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石某要求宋怀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
综上所述,石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石某借款260万元;
二、被告宋怀庆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宋某某、宋怀庆负担(此款原告石某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宋某某、宋怀庆给付原告石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石某与宋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关于宋某某偿还借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石某与宋某某未约定还款期限,故石某要求宋某某偿还借款26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关于石某要求宋怀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宋怀庆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并明确其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石某要求宋怀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
综上所述,石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石某借款260万元;
二、被告宋怀庆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宋某某、宋怀庆负担(此款原告石某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宋某某、宋怀庆给付原告石某)。

审判长:张江竹

书记员:许诗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