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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
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住隆化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原告石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隆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
代表人车文增,经理。
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振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某因对伤残鉴定有异议需补充证据,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长:高贵
审判员:刘震宇
审判员:李海富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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