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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肖桂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矫某某
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肖桂兰
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牡丹江医学院职员。
被告肖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医学院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肖桂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某某以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矫某某以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3808.54元,应收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原告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矫某某以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3808.54元,应收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原告矫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远成

书记员:周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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