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罗鑫,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孙某某、王彬与被告王国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申甲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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