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某
田某
阳某某
李和国
余杭(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李和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杭,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瞿某某、田某诉被告阳某某、李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瞿某某、田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瞿某某、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瞿某某、田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瞿某某、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瞿某某、田某负担。
审判长: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