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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某、雷某某等与朱某某、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瞿某某
来琳(郧西县夹河法律服务所)
雷某某
朱某某
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原告:雷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系瞿某某丈夫。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琳,郧西县夹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谢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系朱某某之子。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雷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朱某某、谢某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雷某某对被告朱某某、谢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某某、雷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原告瞿某某、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雷某某对被告朱某某、谢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某某、雷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原告瞿某某、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忠义
审判员:江山
审判员:曹树清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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