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某
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童某某
胡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汪正东
张明棠
邵某某
付前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正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明棠,湖北英山县石头咀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某,男,1970年5月23日,汉族,湖北省黄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付前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瞿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汪正东、邵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霞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张卫权
书记员:李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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