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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某、杨某某与凡某某、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瞿某某
杨某某
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凡某某
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瞿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应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求、代收文书。
被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广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凡某某、被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瞿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瞿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政芳
审判员:刘康
审判员:陈欢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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