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参与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执行董事,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方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因与被告方某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冻结存款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瞿某某撤回冻结方某、罗田弘博置业有限公司存款及账户的申请。
诉讼保全费3420元,由瞿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澜林 审 判 员 丁传兵 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
书记员:熊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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