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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军,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晟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根清。
  申请人钱永明与被申请人瞿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9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瞿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钱永明于2018年12月4日以该案已撤诉结案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钱永明诉瞿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据此,现申请人钱永明以(2018)沪0115民初79684号案件已撤诉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瞿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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