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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瞿某与瞿某、王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潇歌,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莉,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瞿某、瞿某与被告瞿某、王某某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董迪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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