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晖,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宣某丹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县珠山镇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282506145229G。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瞿某某诉被告宣某丹某实业有限公司、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瞿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6元,减半收取1555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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