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瞿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负责人:申家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瞿某某诉被告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瞿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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