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71010024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成求,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世雄,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瞿成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德先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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