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百秀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丽文,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严凯,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娟诉被告齐某某、武汉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瞿娟右股骨不连,需继续治疗,故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瞿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瞿娟负担。
审判长 冯桂珍
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
人民陪审员 冯建军
书记员: 王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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